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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22 阅读量:30376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使学生德、智、体、美、能全面发展,努力成为德才兼备、技艺双全的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经费来源系我院学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经费及自筹经费。

第四条 学院设新生入学奖学金、书福奖学金、年度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我院读完全部规定课程的优秀新生;书福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年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比赛、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举止文明,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院、系组织的各类学习、实训、技能竞赛等活动,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新生入学奖学金

1、达到普通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

2、具有特殊才能,如体育、音乐、美术、发明等特长;

3、在中学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奖、发明专利奖等。

(二)书福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1、书福奖学金:每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2%者。

2、综合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占参评学生的3%,二等奖占参评人数的7%,三等奖占参评人数的8%;

3、单项奖学金:每学年综合测评中在社会工作、专业学习、技能技艺等方面表现十分突出的学生中评定,总评定指标为在校生的5%。

第七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不能参与本学年度和上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凡中途退学者,不能参与上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八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

1、达到普通高校二本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奖励6000元/人(分三年发放);

2、达到普通高校(A类)三本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奖励3000元/人(分三年发放)。

3、达到普通高校(B类)三本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奖励2100元/人(分三年发放)。

4、具有体育、艺术特长并获得以下奖项的可获得以下专项特长奖学金:

1)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运动员并参加省级比赛项目获单项第一、二、三名者分别奖2000、1200、800元;参加市级比赛项目获单项第一、二、三名者分别奖1000、800、600元.(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比照第3条减半执行);

2)艺术生中参加省级“三独”比赛,获第一、二、三名者分别奖2000、1200、800元;参加市级比赛项目获第一、二、三名者分别奖1000、800、600元;

3)书画、创新大赛等可比照本款第3条酌情奖励。

第九条 书福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1、书福奖学金:奖金3000元;

2、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奖金1000元;二等奖奖金700元,三等奖奖金500元;

3、单项奖学金:奖金200元。

1)社会工作优秀奖。凡热心于学校和社会公益事业,对校园文化建设有突出贡献,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可参评。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2%;

2)学习优秀奖。专业学习成绩(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理论课及实习实训课的考试考核成绩)在年级排名前5名者可参评;

3)体育优秀奖。凡在省、市级以上运动会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获此奖。

第十条:新生入学奖、书福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结束后,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统一评定,于次年五四表彰大会期间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学生处履行奖学金评审职责。其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奖学金条例,指导和协调全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发放等级。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评定奖学金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及提出意见

3、系学工组及有关部门初审呈报:

4、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