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education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青年教师是学院的未来。培养一支作风过硬、技艺优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是学院发展的关键。为了适应学院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中青年教师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不断提高学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升学院的专业建设水平,根据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根据学院公民道德教育、职业素养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三位一体”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以及校企结合的办学特点,鼓励教师加强作风建设、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在提高自身教学基本素养的基础上,不断向“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理实一体”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学院通过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进行重点培养和资助。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学院工作一年以上,与学院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全职专任教师;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能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主讲2门主干课程,完成学年教学工作量,且学评教在基础类、理论类和技能类同类教师中的排名在前30%以内;
4.基础类教师必须承担学院教学改革和创新项目,或有经学院认定的教学创新成果;专业课教师必须承担过实训课程一年以上,或实行全面的理实一体教学。
5.能积极主动承担学院下点招生工作,担任过县级招生负责人,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五条 在学院教书育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优先选拔。
第三章 选拔和培养办法
第六条 学院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每年选拔一次。由学院发布选拔计划,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对照条件限额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的培养周期为3年。学院人事部门和系部为每个人选提出具体的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法、资助办法等。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达到培养目标,确定为学院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八条 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模式,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的培养方法主要包括校内实践培养、校外挂职培养、学历提升、理论进修、国际学习交流等。
第四章 经费资助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确定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者,按月发放“骨干津贴”。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1.培养期间,第一年的骨干津贴为每月500元;
2.年度考核合格者,继续按第一年骨干津贴标准发放。
3.培养期满,达到目标,被认定为“学院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者,津贴为每月1000元。
第十条 确定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者,专项资助10000元,用于开展业务学习和进修等活动。具体包括:
1.学习或进修的学费、培训费、书籍资料费;
2.从事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著)的资料费、材料费、版面费等;
3.调研及挂职锻炼期间的差旅费;
4.列入培养计划的其它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应持有效的税务发票向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帐户,具体报支办法另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对资助对象年度内的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主讲2门主干课程,完成学年教学工作量;
2.学评教在同类教师中排名在前30%以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4.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其他培养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参加各类校外竞赛;承担学院及省市教学科研课题等。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终止培养资助:
1.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出现教学事故或其它违纪行为的;
2.离开本校或调离教学岗位的;
3.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
4.资助期内根据本办法有2次过程考核不合格的;
5.其它经学院讨论,认为有必要终止资助的。
第十四条 经学院确定终止资助的培养人选,从决定终止之日起,停发津贴,终止资助。已经发放的津贴和支出的资助经费不再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