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服务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文件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湘教发〔2009〕32号
-----------------------------------------------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湖南银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8〕83号)要求,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工作,依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作为全省生源地贷款的管理平台,负责对生源地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市或县级资助中心);负责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负责编制贷款计划、汇总审核贷款资料、拨付贷款资金、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级资助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保证及时足额向开发银行划付。
第三条 县级资助中心作为各县生源地贷款日常管理单位,是开发银行湖南省生源地贷款的操作平台,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校、开发银行的委托,建立与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中心、高校和开发银行定期通报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作为发放贷款银行,对贷款的计划、发放拥有最终审批权和对管理平台、操作平台的检查监督权,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尽量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申请获得生源地贷款。
第五条 本规程所指代理结算行是指受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办理生源地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本规程所指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二者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信贷政策
第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称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八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一)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
第十一条 本息偿还
(一)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借款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借款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二)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外省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湖南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按高校属性关系,其贷款贴息由同级财政负担。即:省属高校由省本级财政承担,市州所属高校由市州财政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负担。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外省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湖南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分担50%,其中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四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10日前及时足额划付省开行。省开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后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贷款违约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为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十五条 风险奖励和分担机制。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违约损失,超出部分由省开行奖励给县级资助中心用作工作经费和人员奖励;若低于生源地贷款违约损失,不足部分由省开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违约损失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共同确认,由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县级财政部门须在省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发出书面确认函10个工作日内划缴所承担的贷款违约损失资金。若县级财政部门不能及时足额划缴,则由省学生资助中心提请省财政厅扣收,并给予通报。
第十六条 县级资助中心要提供当地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中已足额安排生源地贷款相应资金以及县级资助中心业务经费的依据。若存在经费不能及时到位或被挪用的现象,省开行将酌情考虑降低贷款审批通过率或暂停该地区资助中心贷款发放资格。
第四章 贷款流程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账户开立
(一)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省开行生源地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和归集各级财政风险补偿金及贴息资金。
(二)各县级资助中心在代理结算行开立生源地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结算和贷款本息的归集。
(三)借款学生在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县级资助中心(或就读中学)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和附件2),填写个人信息,由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家庭收入证明,且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公示并签署意见后方能申请贷款。
(二)学生在被高校录取后,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借款申请表、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向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县级资助中心要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形成评议审查报告。若发现有“虚报假报”以及“冒领贷款”的行为,县级资助中心要立即对此类贷款进行提前回收,若发生损失,县级教育部门要承担此部分责任,并要组织资金对此类贷款的损失进行全额补贴。同时,省开行将酌情考虑降低贷款审批通过率或暂停该地区资助中心贷款发放资格。
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省开行统一印制,待省开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同时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人基本信息及合同信息录入相关业务管理系统。
(三)借款学生赴高校报到时,需携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并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级资助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级资助中心联系。教育部门有责任对合同回执进行审定,且在审定前必须与高校沟通,做好沟通记录,并签字确认。若出现借款人在一年内同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情况,县级资助中心要立即对此类贷款进行提前回收,若发生损失,县级教育部门要承担此部分责任,并要组织资金对此类贷款的损失进行全额补贴。同时,省开行将酌情考虑降低贷款审批通过率或暂停该地区资助中心贷款发放资格。
县级资助中心将收到的合同回执信息在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上录入。借款学生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县级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开发银行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
(四)县级资助中心根据收到的合同回执完成《湖南省××县(市、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同时完成学生信息在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上的录入工作,提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根据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的借款申请汇总表及通过相关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的学生资料对借款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借款申请汇总表上盖章,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开行,同时省资助中心在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上将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提交省开行。
(五)贷款审批。省开行结合借款人有关材料,对生源地贷款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完成《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4),同时省开行通过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审查省资助中心提交的信息。审批通过后,省开行通知省资助中心,并通过省资助中心告知县级资助中心。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
(一)贷款审批通过后,省资助中心根据省开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省开行发放贷款到专户。省资助中心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各县级资助中心结算账户。
(二)贷款资金到账后,代理结算行根据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审批确认函和放款清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单据提交县级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收集后一并提交省开行。
(三)代理结算行按县级资助中心的划付指令,及时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高校的账户。
第二十条 本息回收流程
(一)财政贴息流程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有贴息时,省开行(或委托县级资助中心)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4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
2.省资助中心对预结息进行确认后,地方财政贴息部分由省资助中心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进行归集;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省开行上报开发银行总行助学贷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财政部申请并进行归集。
3.每年12月10日前,省资助中心将归集的地方财政贴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专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足额划付至开发银行总行账户。
4.省开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借款学生自行还本付息流程
1.借款学生毕业后,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2.代理结算行根据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表,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并立即转入县级资助中心结算账户。
3.代理结算行将资金从县级资助中心结算账户划转到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专户,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还款明细表。
4.县级资助中心汇总还款明细表,上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汇总后报省开行。
5.省开行审查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前还款流程
(一)借款人于固定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见附件5)。
(二)县级资助中心对提前还款申请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省开行核准。
(三)省开行核准后,省资助中心通知县级资助中心向代理结算行发出扣款通知单。
(四)代理结算行根据扣款通知单于扣款日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资金并立即转入县级资助中心结算账户,并于当日将扣收资金从县级资助中心结算账户划转到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专户。扣收完成后,代理结算行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还款清单。
(五)县级资助中心根据还款清单制定提前还款汇总表,并上报省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并做好对借款人的反馈。
(六)省开行审查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的申领与拨付
(一)资金申报。省资助中心负责申报地方财政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资金预算;中央财政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资金预算由开发银行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申报。
(二)金额确认。省开行于每年11月10日前,对当年实际发放的生源地贷款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编制《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见附件6),并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盖章确认后,将统计表的纸质件与电子表格同时报送开发银行总行助学贷款主管部门。
(三)资金申请。中央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资金由开发银行总行助学贷款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申请并进行归集。地方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资金由省资助中心负责申请并进行归集。
(四)资金拨付。每年12月10日前,省资助中心将当年地方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划付至省开行,当年中央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足额划付至开发银行总行。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台账。生源地贷款实行台账管理制度,以信贷台账作为贷款管理基础资料之一。县级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台账》(见附件7),准确及时地登录有关数据,并定期向省开行报送。省开行对县级资助中心报送的台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县级资助中心核对。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原则上由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由省开行核准。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
(一)账户变更。账户变更指借款人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的事项。生源地贷款不允许借款人变更开户行。
变更流程: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进行账户变更时,应持身份证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并签字后,提交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及账户信息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开行核准。省开行核准后,县级资助中心应将借款人更新后的账户信息及时通知代理结算行。
(二)还款计划变更。还款计划变更指借款学生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还款计划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不能展期。还款计划变更流程同账户变更流程。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和损失分担。每年3月20日前,省开行总体核算实际违约金额作为违约损失,并提交省资助中心确认。省资助中心确认后,省开行从风险补偿金账户划转资金弥补违约损失。对于超过风险补偿金的损失,由省开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承担50%。生源地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借款学生本息仍由县级资助中心继续负责催收。回收资金依次用于弥补尚未补偿的贷款损失、补充风险补偿金和奖励县级资助中心。省开行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台账》(见附件8),对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生源地贷款信贷档案是对生源地贷款业务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生源地贷款经办人工作全面、历史、客观的反映。
(一)生源地贷款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县级资助中心整理后报送省开行的档案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正本、合同回执、借款学生花名册、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第二类是县级资助中心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人、信贷档案。
(二)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员要对档案材料妥善保存,按照省开行的要求,完成信贷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县级资助中心的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督促、审查责任。
(三)省开行应对县级资助中心生源地贷款档案管理给予明确指导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贷后监控
(一)县级资助中心负责定期(至少每年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就读高校或工作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保存好书面记录。县级资助中心发现借款方有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向省资助中心和省开行报告。在每年还本付息日前20日,县级资助中心必须主动与借款人联系,通知借款人将还本付息金额足额存入其在代理行开立的账户中,并做好沟通记录。
(二)县级资助中心具体负责贷后管理及本息回收工作,省资助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级资助中心,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下,主要通过学生家庭,跟踪管理贷款。同时,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三)县级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省开行提请实施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采取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省开行和省资助中心对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二十八条 省资助中心定期根据各县生源地贷款的当年损失率(X),确定其风险级别,省资助中心与省开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发放贷款等在内的措施。具体分类及相应措施见下表。
对于列入Ⅱ至Ⅳ级的区县,当地政府和县级资助中心必须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率。
风险级别
当年损失率X
采取措施
Ⅰ级
X≤8%
正常管理
Ⅱ级
8%<x≤10%< span="">
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
Ⅲ级
10%<x≤12%< span="">
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
Ⅳ级
X>12%
暂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县级资助中心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情况按季统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省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同时,县级资助中心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有关总结材料报省资助中心和省开行。
第三十条 省资助中心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情况按季统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省教育厅,同时抄送省开行。省资助中心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有关总结材料报省教育厅,并抄送省开行。
第三十一条 省资助中心要对县级资助中心申报的每一批生源地贷款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要建立考核制度,其中制定的相关管理考核制度指标体系中要重点突出违约贷款追缴工作的成效。省资助中心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每年提请省教育厅对生源地贷款工作开展得好的县级资助中心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资助中心需主动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信贷知识宣传,并在政策宣传解释和贷款发放过程中,提高贷款学生诚信意识,减少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教育厅和省开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